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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行政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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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分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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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04號


解釋字號:釋字第 604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4年10月21日
解釋爭點:交通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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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修正簡要說明

2011/12/2 

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年月23日經  總統公布。本次修法是針對民眾一行為(例如酒駕)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為緩刑等裁判時,罰金、罰鍰如何科處,及何種條件下得予以扣抵,以消除民眾遭受雙重處罰的疑慮。

修正前「行政罰法」未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規範,衍生「違規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為徹底解決爭議,必須修法解決。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違規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不付保護處分(少年事件)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二)違規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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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實務上之運用

(http://bulletin.coa.gov.tw/view.php?catid=4178)

農委會法規會 徐明章

一.前言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法規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之重要工具,法規一詞概念上包括法律及命令,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法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惟命令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有補充法律之效力,在實務上亦為最常引用之執行工具,同時行政裁量亦常附麗於命令中,因此在業務執行及政策推動上,命令之重要性有時實不亞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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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前置原則 與 訴願先行程序 之區分實益》

一、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原則」內涵有所不同,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以專利審查事件之訴願機關即經濟部為例,該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主要業務涵蓋工業、商業、貿易及國際合作、中小企業、投資、智慧財產權、科技研發、能源、水資源、礦業、標準、檢驗、度量衡及部屬事業管理等範疇,然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僅有委員十二人,雖外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應佔二分之一,但因該部業務廣泛,嫻熟智慧財產權甚或專利之委員顯然不可能太多,如何能對每年數以千計的專利再審查案件妥適審查?但如果專利審查事件中之再審查程序,使具專利法專長的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在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前提下,同樣作為行政自我審查的方式,再審查程序可能較訴願程序更可顧及專利事件的科技性與專業性雖然目前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未審查原案之審查委員進行再審查並非沒有瑕疵(詳後述),亦應思考改進,不過同樣思考制度的改進,從專利審查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著眼,也許強化再審查制度會比廢除在審查直接進入訴願程序較合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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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99號

解釋字號:釋字第 699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1年5月18日
解釋爭點: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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